当国家中心局限制传递与申请有关的信息时,申请人获取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处理的与其有关的数据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这种限制会直接影响申请人进行公平法律辩护的能力,使他们无法提出反驳。

自《规约》实施以来,正如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制委员会(CCF)自 2017 年以来的所有年度报告所强调的那样,向申请人通报信息的问题以及国家协调机构所要求的更多限制是 CCF 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

根据《2022 年基督教儿童基金年度报告》,基督教儿童基金处理的案件中有 50% 以上受到主要由国家协调机构施加的限制的影响。

总原则:信息交流

在个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情况下,适用《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管理委员会章程》。委员会章程》第 35(1)条规定"申请人和数据来源均可查阅与申请有关的信息,但须遵守本条规定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因此,在处理申请时,委员会在向申请人披露任何信息之前,会就与申请有关的信息沟通问题咨询数据来源的国家协调机构。

例外:对数据通信的限制

对国家协调机构信息通报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动机和理由。为遵守《国家协调机构章程》第 35(3)和 35(4)条,要求国家协调机构:

  • 在《基金章程》第 35(3)条所列的理由中,说明拒绝向申请人披露任何信息的理由:
    • a) 保护公共或国家安全或预防犯罪;
    • b) 保护调查或起诉的机密性;
    • c) 保护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和自由。
  • 根据《委员会章程》第 35 条第(4)款的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说明拒绝的理由:该条规定:"对披露信息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正当理由"。

面对限制时的国家合作框架方法

作为第一步,委员会通常请国家协调机构考虑所要求的限制是否确实适当和合理,因为它影响到程序的对抗性。如果限制得以维持,委员会就会定期提醒希望限制向申请人传递信息的国家协调机构,它有义务适当说明其决定的动机和理由。如果限制没有适当的动机或理由,委员会就会与限制方进行广泛的沟通,增加处理申请所需的平均时间。

基金如何评估限制?

法语国家议会根据限制的理由和对当事人的影响仔细审查限制。限制是信息沟通一般原则的例外情况,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产生影响,因此,CCF 会对其进行严格解释。

如上所述,国家协调机构在限制信息交流时,必须提供作出这一决定的理由和依据。法语国家公民委员会一贯要求这些理由必须具体,并与当前的案件直接相关。国家协调机构认为笼统的理由无效,因为不具体的理由没有份量。

在研究这一问题时,委员会也会考虑是否存在可能的平衡措施,以弥补对当事人权利的干涉(如提供经编辑的摘要或最低限度的信息集),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限制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

如果国家协调机构不提供限制信息的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是否会导致向申请人披露数据?

不可以。根據《懲教基金規程》第 35(4)條,單是缺乏理據並不 會導致披露資料的內容,但申請分組在評估和決定申請時可加以考慮。因此,如果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限制理由不充分,不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有 效补救的原则,则不会披露相关资料。不过,在研究申请时,法语国家竞争委员会会考虑限制措施对其向受限制方提供充分合理决定的能力的影响,而且限制措施可能会影响委员会关于相关数据是否符合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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