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国家中心局 (NCB) 来源限制与请求相关的信息交流时,申请人查阅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与其相关的数据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此类限制会直接影响申请人进行公平法律辩护的能力,因为这会阻止他们提出反驳论点。

自其章程实施以来,正如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 (CCF) 自2017年以来的所有年度报告所强调的,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问题以及国家中心局 (NCB) 请求的日益增多的限制,是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 (CCF) 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 (CCF) 2022年年度报告,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 (CCF) 处理的案件中,超过50%受到限制的影响,这些限制主要由国家中心局 (NCB) 施加。

一般原则:信息交流

在个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框架下,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章程适用。委员会章程第35(1)条规定:“与请求相关的信息应向申请人和数据来源方开放,但须遵守本条规定的限制、条件和程序。”

因此,在处理请求时,在向申请人披露任何信息之前,委员会会咨询数据来源的国家中心局 (NCB),以了解与请求相关的信息交流情况。

例外情况:数据交流限制

国家中心局 (NCB) 对信息交流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为遵守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 (CCF) 章程第35(3)条和第35(4)条,国家中心局 (NCB) 需做到:

  • 说明其拒绝向申请人披露任何信息的理由,这些理由应属于CCF章程第35(3)条所列原因:
    • a) 保护公共或国家安全或预防犯罪;
    • b) 保护调查或起诉的机密性;
    • c) 保护申请人或第三方的权利和自由。
  • 根据委员会章程第35(4)条,说明其在本案中拒绝的理由,该条规定:“对信息披露的任何限制都必须有正当理由。”

CCF在面临限制时的处理方式

作为第一步,委员会通常会邀请国家中心局(NCB)考虑所要求的限制是否确实适当和合理,因为这会影响程序的对抗性。如果限制得以维持,委员会会定期提醒希望限制向申请人披露信息的国家中心局,其有义务充分说明和证明其决定的理由。当限制没有得到充分说明或证明时,委员会会与限制方进行广泛沟通,从而延长处理请求所需的平均时间。

CCF如何评估限制?

CCF会根据限制的理由及其对相关方的影响进行仔细审查。鉴于限制是信息披露一般原则的例外,且对当事方的权利产生影响,CCF对此类限制进行严格解释。

如上所述,当国家中心局(NCB)限制信息披露时,必须提供该决定的理由和正当性。CCF一贯要求这些理由必须具体并与本案直接相关。CCF认为一般性理由无效,因为不具体的理由不具说服力。

在研究此问题时,委员会还会考虑是否存在可能的平衡措施,以弥补对当事方权利的干预(例如提供删节摘要或最少限度的信息),这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限制对申请人权利的影响。

如果国家中心局(NCB)未能或未能充分说明信息限制的理由,这是否会导致向申请人披露数据?

不会。根据CCF章程第35(4)条,仅凭缺乏正当理由本身不会导致信息内容的披露,但请求分庭在评估和决定请求时可能会将其纳入考量。因此,如果委员会认定限制未能以针对具体案件的方式充分证明其合理性,并且不符合必要性、相称性和有效补救原则,则不会披露相关数据。然而,在研究请求时,CCF会考虑限制对其向受限方提供充分合理决定的能力产生的影响,并且限制可能会影响委员会关于相关数据是否符合规则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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