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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申请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审查委员会(CCF)就删除或更正请求作出裁决后,其决定即为最终决定。CCF章程第42条规定了一项狭义的例外情形:即发现某项事实,若该事实在处理最初请求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CCF得出不同的结论。

当该新事实真实、有据可查且足以通过CCF的可受理性审查时,Otherside将准备修订申请。该门槛较高,起草时必须预见到每个要素将如何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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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中央委员会(CCF)提交的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修订申请,前中央委员会法律官员
法律框架

上诉申请的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审查委员会(CCF)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根据《CCF章程》第42条,存在一种撤销决定的情况:即发现某项事实,若该事实在处理原始请求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请求审查室作出不同的结论。

该事实必须是请求分庭作出裁决时尚未掌握的,且若当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不同的结论。该事实可能当时已存在但后来才浮出水面,也可能是在裁决作出后才出现的(例如后续法院裁决、批准庇护或拒绝引渡),只要它与原裁决的推理有关即可。 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在发现该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CCF门户网站的程序以及自2026年3月起生效的更新版《CCF运作规则》,修订申请应以两页纸的新发现事实摘要作为开端。只有当CCF认为新事实足够严重,需要进一步提交材料时,才需随后提交完整的论据。

可受理性

规则》第30(7)条下的可受理性审查

《CCF运作规则》第30条规定了复核庭对每份复核申请适用的受理条件。该标准具有累积性:案件材料必须满足所有条件,复核庭才会审查案件实质内容。

条件 01

一项新发现

第30(7)(a)条要求申请书指明已查明的事实。 关键在于,该事实在请求分庭作出原请求裁决时并未呈现在其面前。该事实可能当时已存在但后来才被发现,也可能是在裁决作出后才产生的(例如后来的法院裁决、庇护批准或引渡拒绝),只要该事实与先前裁决的理由有关即可。对已呈现在分庭面前的材料的重新论证不符合条件。

条件 02

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你必须说明原因

《规则》第30条第7款(a)项和(b)项规定,该事实必须是若在处理请求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请求分庭得出不同结论的事实,且申请书必须说明理由。新事实与先前裁决的推理之间的关联必须在提交材料中予以明确。

条件 03

自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30(7)(c)条规定,申请必须在发现该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时限很紧,CCF将核查时间线。所有能证明发现事实的日期都必须在提交材料中予以记录。

条件 04

两阶段格式:先发两页,随后应邀再发十页

提交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通过CCF门户网站进行的初步提交仅限于对新发现事实的两页摘要。如果CCF认定新事实值得进一步研究,则会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此时,第30(8)条规定论述部分的篇幅上限为十页,并要求提供附有具体引用信息的文件清单。超过篇幅上限或未对附件进行引用,可能会被裁定为不予受理。

我们的方法

我们如何准备复核申请

门槛很高,CCF会在重新开启案件前对每个要素进行审查。申请在可受理阶段的结构安排,将决定是否会邀请提交完整材料。这三个步骤将得到一贯贯彻。

01

对新事实的评估

我们根据第42条和第30(7)条对所谓的新事实进行审查:该事实是否在作出原裁决时未包含在CCF的案卷中;是否足以改变该裁决的理由;以及提交该事实是否在发现后的六个月内。 该事实可能早于决定而存在,只是后来才浮出水面;也可能是在决定作出后才产生的(例如后续法院裁决、庇护批准或引渡拒绝)。如果上述任何要素缺失,我们将在起草前予以说明。

02

《新事实》两页摘要

根据CCF门户网站的程序以及自2026年3月起生效的更新版《CCF操作规则》,申请书应以两页摘要开头,概述新发现的事实。我们将案件浓缩为关键要点:事实内容、来源、支持六个月时限的时间线,以及该事实为何会改变先前的裁决。

03

应邀提交的完整材料

如果CCF认为新事实足够严重,将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我们将根据CCF《运作规则》第30(8)条的规定,补充论证内容以补充原始文件:论证部分最多十页,附录最多二十页,所有主张均需注明出处并编入索引。

常见理由

什么算作新事实

并非所有情况都符合条件。该事实必须与先前CCF裁决的推理以及明确的第30(7)条规则相关。根据我们的惯例和已公布的CCF判例,以下类别在复核申请中通常被认定为符合受理条件。

保护

难民身份或庇护批准

在原裁决之后作出的难民身份认定——无论是由收容国还是联合国难民署作出——直接涉及请求国境内的迫害风险,属于最具说服力的新事实类别之一。

司法

拒绝引渡

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政治、人权、公正审判或程序理由作出的有理有据的引渡拒绝,是对该引渡请求合法性的直接挑战。

司法

请求国作出的无罪判决或撤案

最终的无罪判决或国内诉讼程序的正式终止,将消除红色通缉令的法律依据。

程序性的

撤销相关认股权证

如果上诉法院或宪法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了作为红色通缉令依据的国内逮捕令,那么该通缉令便从根源上被瓦解。

人权

国际机构的调查结果

欧洲人权法院、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出的裁决,若认定请求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则适用与《刑事司法公约》现行标准相同的第2条标准。

为什么选择 Otherside

为什么选择 Otherside 进行申请修改

CCF决策过程的幕后揭秘

我们的创始人曾在CCF担任法律顾问六年。复核申请将根据原裁决的理由进行评判,我们也会据此拟定申请书。

关于创始人

在可采纳性阶段的分析精度

大多数再审申请因不符合受理条件而被驳回。我们在起草申请前会对所称的新事实进行审查,若未达到《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的标准,则不予提交。

CCF 决策实践

如果出现了一项在CCF作出裁决时尚未掌握的事实——无论该事实发生在裁决之前还是之后——根据第42条,案件均可重新审理。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对新事实是否符合受理标准以及重新审理是否为合适的途径进行保密评估。

申请保密审查
常见问题

关于申请复核的疑问

我还有多长时间可以提交复核申请?

《CCF操作规则》第30(7)(c)条规定,申请必须在发现新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交。CCF会仔细核查时间顺序,因此提交材料中必须明确载明发现日期及所有支持性文件的日期。

在CCF裁决之后作出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新事实?

是的,前提是该事实与先前裁决的推理有关。裁决后的判决、拒绝引渡、批准庇护或撤销相关逮捕令等情况均符合条件。关键在于,该事实未在请求分庭作出裁决时被提交,且如果当时已提交,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如果CCF拒绝审阅我的两页摘要,会怎样?

如果CCF认定新事实不值得进一步研究,则不会发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邀请,申请将在可受理阶段终止。正因如此,这份两页的摘要必须发挥关键作用:准确阐述新事实,将其与先前的推理相联系,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六个月的时限。

CCF 期望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尽可能使用原始文件:经认证的法院裁决、庇护决定、引渡判决、案件撤销的官方记录。第30(8)条规定附录不得超过二十项,且每项均须在论述中予以引用,因此文件的筛选和编目至关重要。

中国专利局在驳回复审请求时会说明理由吗?

是的。分庭会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若申请被裁定为不可受理或因案情被驳回,裁决书中将说明理由。理由通常简明扼要,但足以让人理解分庭对新事实的看法及其与先前裁决的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