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申请
当国际刑警组织档案审查委员会(CCF)就删除或更正请求作出裁决后,其决定即为最终决定。CCF章程第42条规定了一项狭义的例外情形:即发现某项事实,若该事实在处理最初请求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CCF得出不同的结论。
当该新事实真实、有据可查且足以通过CCF的可受理性审查时,Otherside将准备修订申请。该门槛较高,起草时必须预见到每个要素将如何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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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申请的作用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审查委员会(CCF)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根据《CCF章程》第42条,存在一种撤销决定的情况:即发现某项事实,若该事实在处理原始请求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请求审查室作出不同的结论。
该事实必须是请求分庭作出裁决时尚未掌握的,且若当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不同的结论。该事实可能当时已存在但后来才浮出水面,也可能是在裁决作出后才出现的(例如后续法院裁决、批准庇护或拒绝引渡),只要它与原裁决的推理有关即可。 所有这些情况都必须在发现该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出。
根据CCF门户网站的程序以及自2026年3月起生效的更新版《CCF运作规则》,修订申请应以两页纸的新发现事实摘要作为开端。只有当CCF认为新事实足够严重,需要进一步提交材料时,才需随后提交完整的论据。
《规则》第30(7)条下的可受理性审查
《CCF运作规则》第30条规定了复核庭对每份复核申请适用的受理条件。该标准具有累积性:案件材料必须满足所有条件,复核庭才会审查案件实质内容。
一项新发现
第30(7)(a)条要求申请书指明已查明的事实。 关键在于,该事实在请求分庭作出原请求裁决时并未呈现在其面前。该事实可能当时已存在但后来才被发现,也可能是在裁决作出后才产生的(例如后来的法院裁决、庇护批准或引渡拒绝),只要该事实与先前裁决的理由有关即可。对已呈现在分庭面前的材料的重新论证不符合条件。
可以得出不同的结论,而且你必须说明原因
《规则》第30条第7款(a)项和(b)项规定,该事实必须是若在处理请求时已知晓,本可能导致请求分庭得出不同结论的事实,且申请书必须说明理由。新事实与先前裁决的推理之间的关联必须在提交材料中予以明确。
自发现之日起六个月内
第30(7)(c)条规定,申请必须在发现该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出。时限很紧,CCF将核查时间线。所有能证明发现事实的日期都必须在提交材料中予以记录。
两阶段格式:先发两页,随后应邀再发十页
提交程序分为两个阶段。通过CCF门户网站进行的初步提交仅限于对新发现事实的两页摘要。如果CCF认定新事实值得进一步研究,则会要求提交完整材料;此时,第30(8)条规定论述部分的篇幅上限为十页,并要求提供附有具体引用信息的文件清单。超过篇幅上限或未对附件进行引用,可能会被裁定为不予受理。
我们如何准备复核申请
门槛很高,CCF会在重新开启案件前对每个要素进行审查。申请在可受理阶段的结构安排,将决定是否会邀请提交完整材料。这三个步骤将得到一贯贯彻。
对新事实的评估
我们根据第42条和第30(7)条对所谓的新事实进行审查:该事实是否在作出原裁决时未包含在CCF的案卷中;是否足以改变该裁决的理由;以及提交该事实是否在发现后的六个月内。 该事实可能早于决定而存在,只是后来才浮出水面;也可能是在决定作出后才产生的(例如后续法院裁决、庇护批准或引渡拒绝)。如果上述任何要素缺失,我们将在起草前予以说明。
《新事实》两页摘要
根据CCF门户网站的程序以及自2026年3月起生效的更新版《CCF操作规则》,申请书应以两页摘要开头,概述新发现的事实。我们将案件浓缩为关键要点:事实内容、来源、支持六个月时限的时间线,以及该事实为何会改变先前的裁决。
应邀提交的完整材料
如果CCF认为新事实足够严重,将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我们将根据CCF《运作规则》第30(8)条的规定,补充论证内容以补充原始文件:论证部分最多十页,附录最多二十页,所有主张均需注明出处并编入索引。
什么算作新事实
并非所有情况都符合条件。该事实必须与先前CCF裁决的推理以及明确的第30(7)条规则相关。根据我们的惯例和已公布的CCF判例,以下类别在复核申请中通常被认定为符合受理条件。
难民身份或庇护批准
在原裁决之后作出的难民身份认定——无论是由收容国还是联合国难民署作出——直接涉及请求国境内的迫害风险,属于最具说服力的新事实类别之一。
拒绝引渡
有管辖权的法院基于政治、人权、公正审判或程序理由作出的有理有据的引渡拒绝,是对该引渡请求合法性的直接挑战。
请求国作出的无罪判决或撤案
最终的无罪判决或国内诉讼程序的正式终止,将消除红色通缉令的法律依据。
撤销相关认股权证
如果上诉法院或宪法法院作出裁决,撤销了作为红色通缉令依据的国内逮捕令,那么该通缉令便从根源上被瓦解。
国际机构的调查结果
欧洲人权法院、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禁止酷刑委员会或类似机构作出的裁决,若认定请求国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侵权行为,则适用与《刑事司法公约》现行标准相同的第2条标准。
关于申请复核的疑问
我还有多长时间可以提交复核申请?
《CCF操作规则》第30(7)(c)条规定,申请必须在发现新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交。CCF会仔细核查时间顺序,因此提交材料中必须明确载明发现日期及所有支持性文件的日期。
在CCF裁决之后作出的法院判决是否构成新事实?
是的,前提是该事实与先前裁决的推理有关。裁决后的判决、拒绝引渡、批准庇护或撤销相关逮捕令等情况均符合条件。关键在于,该事实未在请求分庭作出裁决时被提交,且如果当时已提交,可能会导致不同的结论。
如果CCF拒绝审阅我的两页摘要,会怎样?
如果CCF认定新事实不值得进一步研究,则不会发出提交完整申请材料的邀请,申请将在可受理阶段终止。正因如此,这份两页的摘要必须发挥关键作用:准确阐述新事实,将其与先前的推理相联系,并在申请文件中明确记载六个月的时限。
CCF 期望提供什么样的证据?
尽可能使用原始文件:经认证的法院裁决、庇护决定、引渡判决、案件撤销的官方记录。第30(8)条规定附录不得超过二十项,且每项均须在论述中予以引用,因此文件的筛选和编目至关重要。
中国专利局在驳回复审请求时会说明理由吗?
是的。分庭会将结果通知申请人;若申请被裁定为不可受理或因案情被驳回,裁决书中将说明理由。理由通常简明扼要,但足以让人理解分庭对新事实的看法及其与先前裁决的关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