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3月26日,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推出了一个专门用于提交请求的在线门户网站。 同日,CCF发布了首份《门户网站申请人用户指南》(以下简称“用户指南”),并通过了一套修订后的《操作规则》,取代了2024年6月27日最后修订的版本。这些文件共同重塑了CCF流程的前端。本文阐述了具体变更内容、修订在实践中的意义,以及从业人员和申请人需要采取的相应措施。

电子邮件已死

这是起点。该门户系统并非可选方案,而是唯一的选择。修订后的《操作规则》第25条规定,所有提交均须通过该门户系统进行。《用户指南》明确指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第25(2)条授权采用其他方式,否则CCF将不予考虑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发送的任何信息或文件。

实际上,这意味着每家企业、每个非政府组织以及每位自行代理的申请人,在提交新申请时都必须使用该门户网站。对于已在CCF待审的案件,情况则有所不同。CCF的常见问题解答确认,在门户网站上线前提交的申请将按照原有程序处理,申请人无需采取任何行动。CCF可能会决定将正在审理的案件迁移至该门户网站;若如此,将通知申请人。

对于新申请,提交后的所有沟通均须通过门户网站的“发送消息”功能进行。CCF发送的电子邮件均来自一个无人监控的“不回复”地址。对这些邮件的回复将无法送达。任何提交新申请的从业人员请注意:一旦提交,门户网站将是唯一的沟通渠道。

10页的论述篇幅限制

修订后的操作规则》第30(8)条对更正/删除及修订请求的论点摘要设定了硬性上限:最多10页。这是一条全新的规定。之前的《操作规则》并未设定页数限制。

《用户指南》明确规定了这10页文件必须包含的内容:事实概述、按涉嫌违反的国际刑警组织规则分类的法律论据,以及对请求目的的清晰概述。可选内容包括申请人的背景信息、附录引用、相关请求的信息,以及针对数据来源的任何限制。

10页的限制是一项受理条件,而非指导原则。超过该限制的提交材料可能会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之前就被裁定为不予受理。该规则中并未包含任何酌情宽限。

20个附件的上限

《用户指南》明确规定,提交者最多可上传20份附录。每份附录必须标注清晰,文件名需以附录编号开头,并在论点摘要中予以引用。

对于拥有大量书面记录(法院判决书、国家报告、专家意见、媒体报道、公司文件、医疗证据、往来信函)的案件,仅挑选20份证据需要运用战略判断。问题已不再是“哪些证据能支持我的论点?”,而是“委员会最需要看到的20份最具影响力的文件是哪些?”

《用户指南》提供了一个部分解决办法:如果信息发布在可自由访问的网站上,应在论据文件中引用其网址,而非将其作为附件上传。不应包含PDF版本。然而,受付费墙限制或需要登录才能访问的来源必须以PDF格式上传。这意味着,公开的国家状况报告、新闻文章和法律数据库均可通过网址引用,从而将附件名额留给仅存在于案件文件中的文件。

如果提交方需要超过20份附件,用户指南规定应列出这些额外文件并说明理由,委员会将予以指导。这表明该上限存在一定弹性,但不应将其视为常规的变通做法。先提交20份附件,随后再申请增加15份的做法,将对该申请产生负面影响。

无视频、无音频:仅限书面程序

《用户指南》指出,在审查申请时,不会考虑视频和音频材料。CCF的审查程序已明确规定。仅相关片段的文字记录可被采纳。

这一变化带来的实际影响立竿见影。任何依赖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案件(包括证人访谈、当事人陈述、媒体播报以及庭审录音录像),现在都必须附上相关段落的书面笔录。此时,笔录本身成为证据,而非录音录像。

抢占式请求: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预防性请求”一词通常被理解为指向委员会提出的请求,请求方在其中要求国际刑警组织不要处理其档案中的任何未来数据——即使国际刑警组织当前档案中尚无相关数据——理由是此类处理将违反该组织的规则。虽然《中央信息局章程》本身并未使用该术语,但国际刑警组织的公开网站已认可并阐述了这一概念。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网站“CCF”页面所述的以往做法,相关程序如下:请求方可提供信息,以支持其关于处理此类数据将违反国际刑警组织规则的主张。收到请求后,委员会将把该请求及任何随附信息提交给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供其参考并采取适当行动,以便在今后收到请求国提出的警务合作请求时,能在合规审查中考虑这些材料。 委员会将通知请求方,相关材料已提交至总秘书处。但除非请求方随后另行提交查阅和/或更正或删除数据的申请,否则委员会不会就数据审查采取进一步措施;若收到此类申请,委员会将根据其规则和程序进行审查。

换言之,预防性请求并非完整的裁决程序。它是一种机制,旨在在任何数据公布之前,将论据和证据提交至总秘书处存档,以便在合规审查期间能够查阅这些材料。 在预防性阶段,委员会仅充当信息传递渠道,而非决策者。只有当数据出现在国际刑警组织系统后,请求方才提交单独的更正/删除请求,实质性审查才会随之启动。

该信息现已从国际刑警组织公共网站的CCF页面中移除。新门户网站提供三种请求类型:查阅、更正/删除以及修订。其中没有任何一种与预防性请求相对应。预防性申报既不是查阅请求,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更正/删除请求(因为不存在可供质疑的已发布通知或传播内容),更绝非修订申请。

《用户指南》对预防性请求未作说明。指南中既未提及此类请求,也未解释应如何将其归类于门户网站的三个类别结构之下,更未说明此类请求是否仍然可用。

这一缺失至关重要。预先请求曾发挥着特定作用:它允许掌握可靠情报、知悉请求国意图发布红色通缉令或扩散通知的个人,在相关数据进入国际刑警组织系统之前,将相关论据提交至档案。在涉及政治迫害、报复性起诉或已知滥用模式的案件中,在合规审查之前将材料提交至总秘书处存档,是一项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 随着“预防性”类别从门户网站结构及面向公众的CCF文件中消失,人们不禁质疑该机制是否依然存在;若仍存在,又应如何启动。

最可行的做法可能是通过门户网站提交删除请求,在数据发布之前就做好准备,并利用理由说明文件来阐明此次提交的预防性性质。目前尚不清楚CCF是否会接受这种做法。

访问请求现已变得简单明了

在之前的制度下,数据访问请求通常通过电子邮件提交,并附有说明信、授权书和身份证明文件。一些从业人员会提交详细的说明信,阐述请求的依据以及对数据处理的任何担忧。

该门户网站简化了这一流程。访问请求无需附带说明信或论点摘要。门户网站中的结构化字段已足够。提交人只需提供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选择数据类型并提交即可。《指南》指出,可在门户网站的字段中填写更多信息,但这并非强制要求。

这是一项值得欢迎的简化措施。它大大缩短了处理访问请求的准备时间,并消除了关于访问阶段所需文件的不确定性。

欢迎提交方(但非强制要求)查阅国际刑警组织网站,确认是否存在针对申请人的公开红色通缉令或黄色通缉令,并予以说明。本指南提醒,大多数红色通缉令仅限执法部门查阅,不对外公开,因此未在公开列表中显示并不意味着不存在相关数据。

修订申请:两页的门槛

该门户网站根据《CCF章程》第42条,对修订申请实行分阶段处理流程。在初始阶段,申请人仅可提交一份文件:一份两页的摘要,用于描述新发现的事实。

两页。无需论证文件。无附录。

随后,CCF将审查这份两页的摘要。只有在委员会要求提供进一步文件的情况下,提交人才可提供完整的论点摘要(限10页)及附件(限20份)。申请必须在发现新事实后的六个月内提交。

这确实是一种门槛审查机制。这份两页的摘要必须独立完成三项任务:准确指明新发现的事实;阐明这些事实为何可能导致请求分庭对原请求作出不同的裁决;并证明这些事实在原审程序中尚未可得。如果这份两页的摘要未能说服案件管理分庭(CCF)认为有必要进行全面审查,该申请将不予受理。在此阶段,申请人没有第二次机会。

提交复审申请的代理人应将这份两页的摘要视为本案中最关键的文件。它并非走过场或初步提交材料,而是决定成败的关键。起草时应像对待最终提交材料一样,秉持同样的谨慎与精准。

每次提交仅限一种申请类型:不再接受合并申报

该门户网站要求提交人每次提交申请时选择一种申请类型:查阅、更正/删除或修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如果申请人既需要提交查阅申请,又需要提交更正/删除申请,则必须分别提交两份申请。

在之前的基于电子邮件的系统中,通常的做法是将访问请求和删除请求合并为一个申请包提交,并常附上一封介绍两项请求的说明信。这种做法现已不可行。

该门户网站允许通过“关联”栏目将申请相互关联,以便CCF了解相关申请。关联的申请可以涉及同一申请人、同一刑事案件或同一家庭的成员。如果同时提交关联申请,指南建议在首次提交时注明后续申请“将随后提交”。

有一点至关重要:即使请求之间存在关联,CCF 也会将每个请求视为独立处理。在一个请求中提交的论据和证据不能作为支持另一个关联请求的依据。每份提交材料都必须自成一体。这意味着,如果某项证据既与获取请求相关,又与更正/删除请求相关,则必须分别包含在两份提交材料中。

授权书:从业者必须注意的事项

该指南列出了关于授权书的若干要求,从业人员需将其内化于心。

授权书必须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由律师签署并指定其本人为代表的授权书不予接受。指南对此点有明确规定。如果委托人被拘留、流亡、藏匿或因其他原因难以联系,在通过门户网站提交申请之前,仍必须获得经签署的授权书。对此没有变通办法,没有临时提交机制,也不存在例外情况。

如果未注明有效期,CCF将视该授权书自申请人签字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预计处理时间较长的案件,应注明更长的具体有效期,或在到期前办理授权书的续期手续。

CCF提供了一份授权书模板,允许指定一名主要代表以及同一律所或组织内的最多两名备用联系人。这三人都可接收来自CCF的信函。各律所应使用此模板,以确保案件相关通信能送达正确的人员,特别是在多名律师共同处理同一案件时。

更换代理人:从业者必须向客户说明的后果

《用户指南》中详细说明了更改代表性中位数的操作流程,但此操作存在实际风险。

如果申请人希望更换代表人,新代表人必须通过门户网站提交新的申请,并附上由申请人签署的新授权书。新代表人将自动成为唯一的联系人。

新代理人必须做出二选一的决定:要么由CCF继续考虑前任代理人的提交材料,要么由新提交的文件完全撤销并取代前者的材料。这并非一种平缓的过渡。如果新代理人选择撤销,前任代理人的提交材料将实际上被撤回。案卷将重新开始。如果选择继续,两套提交材料都将保留在案卷中。

新代表还可要求在准备新材料期间暂停对现有申请的审查。此举虽能争取时间,但会延长案件处理周期。

还有一种机制需要谨慎管理客户关系。如果一名已通过代理人提交正在处理中的申请的申请人直接联系CCF(即以本人名义通过门户网站提交申请),CCF将视此为申请人指定其本人为唯一联系人的指示。原代理人将收到通知。此过程是自动进行的:无需确认步骤。

其实际影响显而易见。 必须在诉讼程序开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客户,任何与CCF的直接联系都可能导致代理人的委托关系终止。委托协议应明确说明这一点。客户若因沮丧、不耐烦或困惑而联系CCF,可能会在CCF诉讼程序中无意间终止律师与客户的关系,而除了提交新的请求以恢复代理关系外,别无其他补救机制。

一步一个脚印

该门户网站允许提交人每次仅保存一份草稿。仅限一份。对于管理多个客户的执业人员而言,这意味着无法在同一个门户账户内同时处理不同案件的草稿。每份草稿必须先完成并提交(或弃用),才能开始处理下一份。对于案件量大的执业机构,在制定提交计划时需考虑这一限制。

申请人须知

对于自行提交申请且未聘请法律代表的申请人,该门户网站的设计旨在确保操作便捷。申请表会动态调整,隐藏不相关的部分。必填字段确保满足最低受理要求。下拉菜单用于规范回答内容。

话虽如此,自行申请的申请人应注意以下几点,这些内容仅凭门户网站界面可能无法一目了然。

10页的论述篇幅限制适用于所有人,而不仅仅是律师。自行提交更正/删除请求的申请人也必须遵守相同的格式要求。

20份附件的上限同样适用。在选择要提交的20份文件时,需要判断哪些文件对委员会最具说服力,而不能仅仅是把所有可用的文件都附上。

所有文件必须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其他语言的文件必须进行翻译。这包括附件。

该门户是与CCF沟通的唯一途径。提交申请后,所有后续消息均须通过门户的“发送消息”功能发送。发送到CCF的电子邮件将无法收到。

摘要

该门户网站的上线是联邦上诉法院(CCF)近年来最重要的程序改革。它规范了案件受理流程,对提交材料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并提高了法院在受理阶段对材料接受标准的门槛。 对于执业律师而言,关键调整包括:调整论证结构以符合10页的篇幅要求,筛选证据材料以控制在20份附件之内,将任何视听证据转录为书面材料,向客户说明直接联系CCF可能带来的后果,并明确提交申请前先发制人请求的法律地位。

对于申请人而言,虽然该门户网站开放使用,但申请要求十分严格。格式要求对有代理人和无代理人的申请人一视同仁。充分准备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为重要。


查理·马格里是Otherside律师事务所的创始人,该所是一家专门处理国际刑警组织及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监督委员会相关事务的律师事务所。他曾任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监督委员会秘书处的法律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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