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撤销国际刑警组织绿色通告
关于撤销“绿色通告”的说明:通过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 ,并结合实际经验,针对依据《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条例》(RPD)第89条发布的公共安全警告提出异议。
是发布“绿色通告”还是进行扩散? “Otherside”由一位曾在欧盟委员会任职六年的前欧盟委员会法律官员创立。
什么是国际刑警组织绿色通告?
“绿色通告”是指国际刑警组织某成员国向所有其他成员国发布的警告,涉及被认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的人员。该通告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的全球通信网络发布,各成员国的执法机构均可查阅。 若要撤销“绿色通告”,可向国际刑警组织的独立监督机构——国际刑警组织档案控制委员会(CCF)——提交正式申请,但该流程要求对《国际刑警组织条例》第89条以及此类通告旨在履行的刑事情报职能有精准的理解。
“绿色通告”并非逮捕令。它既不授权拘留,也不强制采取任何执法行动。这一区别在理论上至关重要。 但在实践中,对通告中被列名者的影响往往十分严重:边境官员在入境时经常会拦截“绿色通告”对象,移民当局可能拒绝签发签证或居留许可,当尽职调查中出现该记录时,雇主和银行会立即撤回合作意向,且该对象在196个国家范围内都会背负被贴上“公共安全威胁”标签的声誉污点。 这种警告往往比据称构成其依据的犯罪记录持续时间更长,这也是为何在相关定罪刑期已服满数年后,人们仍会持续寻求撤销“绿色通告”的原因。
与旨在为引渡目的而寻求临时逮捕的红色通缉令不同,根据《数据处理规则》(RPD)第89条,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四个累积条件时,才会发布绿色通告:该人必须对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该威胁必须已由国家执法机构进行评估;该评估必须基于先前的刑事定罪或其他合理理由,认为该人可能实施刑事犯罪;且国家中央局(NCB)必须提供充分数据以确保该警告具有相关性。 在实践中,“绿色通告”主要针对有性犯罪前科、帮派背景、惯犯性财产犯罪或严重贩毒行为的个人。引发最多CCF诉讼的类别涉及性犯罪者登记及历史定罪,即刑期已服满多年,且授权继续国际流通该数据的国内法律依据尚未明确确立的情况。
《绿色通告》的发布流程
该流程始于各国设立的国家联络处(NCB)向位于里昂的国际刑警组织总秘书处提交请求。对于“绿色通告”,该请求必须证明已满足《章程》第89条的各项条件:存在经评估的公共安全威胁,该威胁基于既往定罪或其他合理依据,且附有充分的身份识别数据,以确保该通告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实质意义。
根据《数据保护条例》第76条的规定,国家中央局在提交请求前,必须核实数据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公布条件、该请求是否涉及国际警务合作,以及该请求是否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随后,总秘书处“通告与传播工作组”(NDTF)将根据《国际刑警组织规约》(RPD)第86条进行强制性法律审查。该审查重点在于是否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章程》和《规则》,特别是第2条和第3条。第2条规定,国际刑警组织的活动必须尊重《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禁止国际刑警组织从事任何具有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活动。
如果通告通过审核,将予以发布并分发至所有成员国。若未通过审核,国际刑警组织可能会拒绝发布,或要求国家中央局提供补充信息。2025年,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613份绿色通告和2,352份绿色通告扩散。其中有45份绿色通告及扩散因不符合要求而被拒绝或撤销。
“绿色通告”与“扩散通告”的区别
“绿色通告”是一种正式机制。一旦发布,它将自动分发至所有196个成员国,并可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绿色通告不会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公共网站上发布。其分发范围仅限于执法部门,这虽然限制了公众的直接知情,但并未限制其对旅行、银行业务或就业产生的后续影响,因为这些记录会被纳入支撑强化尽职调查的私营部门筛查系统中。
“扩散”是一种不同的文件形式。根据《RPD》第99(3)条,当国家中央银行希望将数据流通范围限制在选定的成员国、希望限制数据访问权限,或者请求不符合作为“通知”发布的条件时,必须使用“扩散”而非“通知”。根据《RPD》,“绿色扩散”必须满足与“绿色通知”相同的法律要求,包括遵守《宪章》第2条和第3条的规定。 2025年,绿色扩散通告的数量几乎是绿色通告的四倍。
从对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数据提出异议的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别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重要。无论是“绿色通告”还是“绿色扩散通告”,均可通过相同的CCF申诉程序进行申诉,其法律论点和适用规则在实质上基本一致。CCF还受理针对其他类型通告的异议,包括“红色通告”(通缉人员)、“黄色通告”(失踪人员)和“蓝色通告”(信息请求)。
“绿色通知”的实际影响
“绿色通告”带来的后果远不止于其原本应发挥的刑事情报职能。在196个国家被贴上“公共安全威胁”的标签,会造成立竿见影且切实的损害,而这种损害往往在当事人已服完全部刑期多年后仍持续存在。正因如此,一旦通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之间的比例原则失衡,撤销“绿色通告”便往往刻不容缓。
移民当局会根据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库对入境人员进行筛查。一旦出现“绿色通告”,通常会触发二次检查、长时间问询,并移交至入境国的国家中央局。一旦出现此类警告,入境申请可能会被直接拒绝,居留许可可能被重新审查,签证申请也通常会被驳回。
大型雇主和监管机构所依赖的背景调查服务商,其数据来源与国际刑警组织通告的接收方相同。一份将某人标记为公共安全威胁的“绿色通告”,无论相关定罪时间长短或刑期是否已服满,都可能导致录用通知被撤销、引发解雇,或阻碍职业执照的续期。
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AML)和了解客户(KYC)服务商查询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作为客户入职和持续监控流程的一部分。若收到“绿色通告”,可能导致账户被关闭、电汇被拒,以及失去代理银行服务。进行尽职调查的商业交易对手也会采取同样的应对措施:终止合作关系。
尽管“绿色通告”并未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公共网站上发布,但相关数据会流入私营部门的风险数据库及公开情报提供商。一旦某人被国际刑警组织标记为公共安全威胁,该标记将无限期地在商业筛查平台中传播,若未经正式的CCF删除程序,要恢复清白记录将极其困难。
对“绿色通知”提出异议的常见理由
并非每份“绿色通告”都是合法的,且撤销“绿色通告”须依据国际刑警组织的内部规则。这些规则规定了若干可用于对通告提出异议并予以删除的依据,包括程序性依据和实质性依据。这些并非理论上的论点。正如其公布的裁决所示,国际刑警组织裁决委员会经常基于这些理由下令撤销“绿色通告”。
第89条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四项累积条件的情况下,方可发布“绿色通告”:存在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威胁;经国家执法机构评估;有既往定罪记录或其他合理依据;以及具备使该警告具有相关性的充分数据。欧盟委员会将对每一项条件进行审查。仅凭定罪时间的长短并不能导致通告被撤销,但若缺乏当前评估、缺乏行动数据,或威胁已随时间推移变得微乎其微,则可能导致通告被删除。
根据《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处理条例》第11条,只有在提供数据的国家中央局(NCB)所适用的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相关数据方可在国际刑警组织的档案中进行处理。在近期实践中,委员会已要求各国家中央局明确确认,根据本国法律,历史定罪数据的持续国际流通是被允许的。若未能在规定时限内提供该确认,相关数据将被删除。这已成为目前撤销绿色通告最有效的依据之一。
《个人数据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数据必须与处理目的相称、相关、准确且不过度。基于过期定罪、不准确的身份信息或风险评估失当而发布的“绿色通告”极易受到质疑。若刑期已服满且未发生新的犯罪行为,则比例原则的平衡将发生变化。委员会将责令国家犯罪记录局更正不准确之处,并在适当情况下撤回通告。
国际刑警组织《章程》第3条禁止任何具有政治、军事、宗教或种族性质的干预。 在绿色通告案件中,委员会适用《规则》第34(3)条及《第3条实践汇编》中规定的“主导性”测试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相关犯罪行为中的宗教、政治、种族或军事因素在性质上占据主导地位,且其重要性超过了该行为作为普通刑事犯罪的性质。仅基于申请人身份而提出的论点,若未能证明其因素在性质上占据主导地位,则不会被采纳。
CCF关于绿色通告的决定
以下已公布的裁决展示了欧盟委员会在实践中如何处理“绿色通告”的撤销事宜。这四起案件中有两起最终被完全撤销,一起被判定为“有条件合规”(若国家中央银行未能在一个月内采取行动,则实质上等同于撤销),另一起则维持数据有效。 这些裁决共同勾勒出欧盟委员会所采用的主要分析路径:数据的准确性和质量、第3条所指的主导性、第89条所指的持续公共安全威胁,以及第11条所指的国家法律授权要求——后者已成为近期实践中最具成效的裁决依据之一。更多裁决可通过CCF裁决导航器查阅。
关于儿童性犯罪定罪的“绿色通告”。申请人依据《规约》第42条提出复核申请,称身份信息、驱逐令措辞及定罪日期存在不准确之处。委员会认定,国家中央局已更正了记录,并确认该人员仍需继续登记为性犯罪者。 第89条所指目的依然成立。本案体现了一种反复出现的模式:当通告的根本条件依然存在时,对准确性的质疑通常导致记录更正而非删除。结果:数据予以保留并作相应更正。
关于犯罪团伙罪行的绿色通告。申请人援引第3条,主张相关诉讼具有宗教性质。 委员会依据《难民程序条例》第34(3)条及关于第3条的实践指南,采用了“主导性测试”。委员会认定该罪行具有普通法性质,并裁定宗教因素并未主导犯罪行为。这为“绿通告”案件中第3条主张必须达到的举证门槛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基准。结果:维持原裁决。
关于一名在提出异议前十六年因涉黑罪行被定罪者的“绿色通告”。申请人辩称,该刑期已全部服满,且随着时间的流逝,该定罪已不符合《第89条》的立法目的。委员会认为,仅凭时间因素尚不足以推翻定罪;根据现有证据,国家中央局(NCB)关于其仍构成持续性公共安全威胁的定性结论应予采纳。该裁决表明,当原籍国仍维持威胁评估时,以定罪时间久远为由提出的异议将面临极高的门槛。结果:数据予以保留。
在原籍国因毒品和财产犯罪被定罪六次。申请人对依据第89条继续处理数据的正当性和相称性提出异议。委员会维持了第89条的法律依据,但随后援引了《个人数据保护条例》(RPD)第11条,该条要求数据处理须获得国家中央局(NCB)来源地适用法律的授权。委员会责令该国家中央局明确确认,根据国内法,继续进行国际数据流通是被允许的。 若一个月内未收到该确认,数据应予删除。这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为“绿色通告”的撤销开辟了新局面:依据国内法授权现已成为一项独立的合规要求。结果:有条件合规,因国家中央局未履行义务而触发数据删除。
“绿色通知”撤销流程
该 国际刑警组织档案监督委员会 是一个独立机构,负责审查撤销绿色通告的申请,并评估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的数据是否符合该组织的规则。该委员会负责评估第89条规定的条件是否仍然满足,源国家中央局(NCB)对数据的处理是否符合《个人数据保护条例》(RPD)第11条关于须依据国内法授权的要求,以及数据是否符合第12条关于相称性和准确性的要求。
申请访问您的文件
要撤销“绿色通缉令”,首先要确切了解国际刑警组织掌握了关于您的哪些信息。第一步是向国际刑警组织中央文件处(CCF)提交查阅请求,要求国际刑警组织确认是否存在相关数据并提供详细信息。该请求必须以申请人本人名义提交,或通过经授权的法定代表人提交。
自2026年3月起,所有申请必须通过CCF的专用在线门户提交。不再接受通过电子邮件或邮寄方式提交的申请。访问申请现需通过门户中的结构化字段提交。此阶段无需提供封面信或论点摘要。
请求必须包含充分的身份信息(全名、出生日期、国籍、护照或身份证号码),并使用国际刑警组织的工作语言之一(阿拉伯语、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提交。如通过律师代理,请附上经签署的授权书。若未注明有效期,协调中心将视该授权书自签署之日起两年内有效。
法定时限为自申请获受理之日起四个月。实际上,CCF的《2024年度活动报告》证实,70%的获取请求超出了这一时限。
准备并提交删除请求
获得访问回复后,下一步是通过CCF门户提交正式的更正/删除请求。该请求必须作为独立申请提交,不得与访问请求合并。该门户要求每次提交仅包含一种请求类型。这是“绿色通知”撤销程序的核心环节,提交材料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申请的成败。
根据修订后的《操作规则》(2026年3月),通过门户网站最多可上传20份附件。每份附件均须标注清晰名称,并在陈述中予以引用。若文件发布于可自由访问的网站,应引用其网址而非上传PDF文件,以便将附件名额留给仅存于案件卷宗中的文件。
删除的法律依据:根据国际刑警组织规则提出的论点,明确说明数据为何不符合要求:未满足《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第89条的一项或多项条件(威胁公共安全、执法评估、既往定罪或合理依据、数据充分性),缺乏《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1条规定的国内法律授权,违反《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第12条规定的数据质量要求,或根据“优先性测试”违反《宪法》第3条。
支持性文件:经认证的犯罪记录及已服完刑期的证明、改过自新或获释后行为的证据、关于管辖定罪数据保留及国际流通的适用国内法的法律意见、庇护或难民认定决定、关于已消灭的定罪或改过自新的法院判决,以及与第3条主导性分析相关的专家证据(如适用)。所有文件必须使用阿拉伯语、英语、法语或西班牙语。其他语言的文件必须提供翻译。
法定时限为九个月。2024年,70%的案件在此期限内完成,但30%未能按时完成。在CCF作出决定之前,提出请求的国家中央银行有机会作出回应。所有提交后的沟通必须通过门户网站的消息功能进行。发送给CCF的电子邮件将从一个不受监控的“不回复”地址发出,且不会收到回复。
CCF决定
在撤销“绿色通告”的最后阶段,中央协调委员会(CCF)将审查申请、国家中央局(NCB)的答复以及所有相关文件。该委员会将评估数据是否符合国际刑警组织的规则:包括《章程》第2条和第3条、《数据保护条例》(RPD)规定的数据质量要求,以及第89条规定的用途条件。根据评估结果,该委员会可下令删除、保留或 修改相关数据。
CCF的决定对国际刑警组织具有约束力。若下达删除指令,总秘书处必须删除该通告及所有相关数据。
如果CCF决定不予删除,则没有正式的上诉途径。不过,《CCF章程》第42条允许 复核 ——即当出现此前无法告知且可能导致不同裁决结果的新事实时。根据2026年3月推出的门户系统,复核申请需首先提交一份两页的摘要,概述新发现的事实。只有当CCF认定有必要进行全面审查时,申请人方可提交完整的论证文件及附件。该申请必须在新事实发现后的六个月内提交。
“绿色通告”数据一览
2025年数据
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的公开数据以及犯罪防治委员会(CCF)发布的报告中,均反映了“绿色通缉令”系统的规模,以及支撑“绿色通缉令”撤销结果的依据数据。
2025年,国际刑警组织发布了613份绿色通告,并分发了2,352份绿色通告扩散通知。有45份绿色通告请求因不符合国际刑警组织规则而被拒绝或撤销,且均基于第2条或第3条以外的理由。自2022年以来,基于第3条对绿色通告的拒绝数量一直为零,此前该数字从2017年的13份稳步下降。 这一趋势反映的是国家中央局(NCB)预筛选工作的严格化,而非根本性问题的消失:此类问题如今出现在下游的中央协调论坛(CCF)阶段,申请方在此对那些虽通过初步审查但因目的性、相称性或数据来源国中央局继续处理数据的合法性问题而最终被驳回的通告提出异议。
在CCF层面,最新公布的2024年数据显示,在所有通告类别中,经实质审查作出的删除请求裁决中,有60%认定不符合要求。对于绿色通告,近年来有效的抗辩理由已发生变化。当来源国国家中央局(NCB)维持当前威胁评估时,仅以定罪时间过久为由的抗辩很少能成功(CCF-2023-06)。 依据第3条提出的“主要性”抗辩面临严格的举证门槛(CCF-2017-15)。目前最有效的抗辩途径是依据《刑法典》第11条,要求国家中央局确认其依据国内法授权了该记录的持续国际流通(CCF-2025-03)。在满足第89条其他条件的情况下,依据第12条提出的准确性质疑仍主要导致更正而非删除。
常见问题
撤销“绿色通知”的完整流程,从最初的查阅请求到CCF作出删除决定,通常需要12至18个月。查阅请求阶段的法定时限为四个月;删除请求阶段的法定时限为九个月。实际上,这些时限并不总是能得到遵守。 CCF的2024年年度活动报告显示,70%的查阅请求超出了四个月的期限,30%的删除请求超出了九个月的期限。紧急案件,包括那些有文件证明将面临迫在眉睫的职业、银行或移民后果的案件,可通过临时措施予以加快处理。
“绿色通告”并非旅行禁令,也不构成逮捕依据。但在实际操作中,当国际刑警组织数据库核查显示存在“绿色通告”时,边境官员通常会进行二次检查,并在评估期间以公共安全为由拒绝入境。若在领事审查过程中发现该警告,签证通常会被拒签,居留申请也可能基于相同理由被驳回。
可以。第89条并未对相关定罪设定时效限制,且在CCF-2023-06案中,委员会依据16年前的定罪维持了“绿色通告”,认为仅凭时间的流逝并不能推翻国家中央局(NCB)关于公共安全的持续评估。 若能结合已完全改过自新的证据、记录中定罪已失效的状态,或来源国未进行任何新的威胁评估,关于定罪时效的论点将更具说服力。
不。与某些红色通缉令和黄色通缉令不同,绿色通缉令不会在国际刑警组织的公共网站上发布。其流通范围仅限于执法部门。尽管如此,这对私营部门的影响依然显著,因为国际刑警组织的数据会输入商业反洗钱(AML)、了解客户(KYC)和尽职调查数据库,而这些数据库进而影响着雇佣、银行业务及交易对手的决策。
要确切确认这一点,唯一的方法是向CCF提交查阅请求。如果您有理由相信可能存在相关通知——例如在边境遇到过问题、遭遇过无法解释的签证或银行拒签,或是收到过领事机构的警告——提交查阅请求是恰当的第一步。
在近期实践中,最具实效的依据是《国际刑警组织规约》第11条,该条要求国际刑警组织档案中处理的数据须获得来源国国家中央局所适用的法律授权。在CCF-2025-03案中,委员会责令某国国家中央局确认,根据本国法律,继续国际流通历史定罪数据是合法的;若无法确认,则应删除该数据。 第12条关于相称性和准确性的论点依然重要,而在犯罪行为确实被政治、宗教、种族或军事特征所掩盖的情况下,可援引第3条关于主导性的论点,尽管其举证标准要求颇高(参见CCF-2017-15)。
本所业务专注于国际刑警组织法律、刑事合作框架(CCF)程序,以及保护个人免受国际刑警组织系统滥用的侵害,包括在历史定罪持续引发不成比例的跨境后果时,协助撤销绿色通告。请参阅我们的案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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