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际刑警组织豁免协定(正式名称为《国际刑警组织特权与豁免总协定》)于2025年11月24日至27日在马拉喀什举行的该组织大会上获得通过。该协定现已开放供国际刑警组织196个成员国签署和批准。迄今已有13个国家签署了该协定。目前尚无任何国家交存批准书。

查理·马格里、泰德·R·布罗蒙德和桑德拉·格罗斯曼《Just Security》 上发表了一篇题为《为何国际刑警组织成员国应拒绝其新的特权与豁免协定》的新文章,该文分析了国际刑警组织的豁免协定,并主张成员国应拒绝签署。

起诉国际刑警组织本就是一条艰难的道路

文章开篇提出了一个常令人们感到惊讶的观点:即使在马拉喀什会议之前,因国际刑警组织滥用其数据处理系统而对其提起诉讼,就已经极其困难。

在美国,自1983年起,国际刑警组织根据第12425号行政命令享有广泛的豁免权,该命令依据《国际组织豁免法》将其指定为公共国际组织。1995年和2009年颁布的后续行政命令进一步扩大了该豁免权。 美国上诉法院于2022年在“埃尔·奥马里诉国际刑警组织”一案中确认,该组织享有“与外国主权国家通常享有的同等诉讼豁免权”。从实际效果来看,国际刑警组织在美国法院享有诉讼豁免权。

在欧洲,情况则有所不同。国际刑警组织在原则上仍可能面临依据欧盟法律和《欧洲人权公约》提出的索赔,特别是关于获得有效补救权利的索赔。这种脆弱性在2015年显现出来,当时国际刑警组织在常设仲裁法院就印尼公民提起的一起案件支付了一笔巨额和解金。 国际刑警组织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将其称为“红色通缉令和解案”,此后不久,国际刑警组织便与法国重新谈判了总部协定,并掀起了一波改革浪潮,由此产生了现行的《协调中心章程》(2016年)、通缉与扩散工作组以及现行的《数据处理规则》。

自那时起,国际刑警组织一直将CCF视为欧洲判例法意义上的“有效救济措施”。欧洲诉讼的狭窄窗口原则上仍然敞开,但门槛已有所提高。

国际刑警组织豁免协议有哪些变化

《总协定》旨在填补剩余的空白。

该协定赋予国际刑警组织在其数据处理活动方面近乎完全的司法豁免权,使其免受各国法院的管辖。有关国际刑警组织数据的争议将全部提交至协调委员会(CCF)处理。由于协调委员会虽可更正或删除记录,但无权裁定损害赔偿,因此,在任何批准该协定的国家,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被锁定的个人将失去唯一剩余的外部法律追责途径。

该协议中的例外条款——即商业合同、机动车索赔以及秘书长作出的豁免——对遭受滥用“红色通缉令”或信息扩散影响的个人毫无帮助。这些条款涉及的仅是与国际刑警组织作为公共政策重要议题的唯一原因无关的运营事务:即其处理的数据以及对这些数据的滥用。

作者为何反对“签名”这一观点

本文的核心论点并非国际刑警组织目前容易被起诉,而是说,诉讼的可能性虽然微乎其微(特别是在欧洲),但这似乎正是推动国际刑警组织自2015年以来实施每一项重大改革的动力。

2015年的和解协议被普遍视为2016年《CCF条例》出台的催化剂。2024年初媒体对“蓝色通告”滥用问题的持续报道,被普遍认为推动了2024年底宣布的“蓝色通告”筛查改革。作者认为,这一模式具有一致性:外部问责往往会促成内部改革。

作者认为,若消除这种压力,恰恰会在国际刑警组织滥用职权的模式发展速度超过该组织保障措施所能跟上的时刻,削弱该组织内部改革派的政治地位。该文章敦促各成员国,特别是美国和欧盟成员国,拒绝签署该协议,并公开表明这一立场。

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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