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理·马格里泰德·R·布罗蒙德桑德拉·格罗斯曼在《哈佛国际法杂志》上合著了一篇文章,探讨了国际刑警组织针对滥用该组织渠道的成员国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该文题为《纠正措施与国际刑警组织的透明度问题》,文中指出,围绕这些措施的保密性削弱了国际刑警组织宪章中关于中立性的承诺,并使滥用职权的国家免于承担责任。

该文章阐述了《数据处理规则》(RPD)中规定的纠正措施框架,该框架赋予总秘书处一系列分级监督权,从重新审查个别记录到暂停国家中央局的数据处理权限。 总秘书处一直将这些工具描述为补救性而非惩罚性措施。马格里、布罗蒙德和格罗斯曼对此种表述提出质疑:限制一国使用国际刑警组织系统的能力,实质上就是一种变相制裁。他们还质疑该制度背后的基本假设,即滥用行为源于无知或能力有限,而非蓄意为之。当滥用行为反复发生、持续存在且针对政权反对者时,仅靠监督很难确保合规。

本文的核心内容涉及国际刑警组织在信息披露方面采取的选择性做法。据报道,截至2025年4月,至少有六个国家受到纠正措施,其中包括俄罗斯、白俄罗斯和叙利亚。俄罗斯和叙利亚被公开点名。然而,在2025年7月美国律师协会(ABA)的一次网络研讨会上,一名国际刑警组织官员描述了一个国家在六个月内不合规率高达30%至40%,且许多通告针对活动人士和批评者,却未指明该国具体是哪一个。 选择对某些国家披露纠正措施,而对其他国家则保持匿名,这种做法本身就偏离了该机制本应维护的中立性。

马格里、布罗蒙德和格罗斯曼呼吁建立一个受纠正措施约束的国家公共名录,定期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并制定透明的限制措施实施与解除标准。他们的结论直截了当:唯一真正中立的做法是平等对待所有国家,即全部点名。

国际刑警组织与C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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